99.12.29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 本系為辦理各項招生業務,特設置「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辦法適用於學士、碩士、博士班入學考試各項作業。
  3. 每學年成立招生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荐選本系專任教師四人組成;議定各項招生作業,以系主任為召集人。
  4. 筆試命題、閱卷、口試及審查委員,由召集人視考試科目聘請本系各相關專長領域教師擔任,各委員於考試期間有參與試務之義務。
  5. 本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主持之,於每學年各項招生期間召開委員會議,討論招生相關事宜,審查辦法及議決錄取標準等。
  6. 本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1/2(含)以上出席方能召開,並須出席委員2/3(含)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7. 每ㄧ考試科目配分比率及相關事宜由本會訂定。
  8. 參與本系招生試務之教師及工作人員、對各項試務均有保密之義務。
  9.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