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1.13 文學院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31 98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2.02.26 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2.03.27 101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 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諮商與輔導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哲學系、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系以及相關領域之教師,依據「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2. 本學分學程之規劃旨在以跨學科之整合性課程,探討生命意義,建立完整價值體系,培育哲學諮商與輔導專業人員,促進多元智能與人文關懷,培養群己關係之平衡發展。
  3. 本學分學程由本校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制定學程規則,由文學院院長、哲學系、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系等相關領域教師組成「哲學諮商與輔導學分學程委員會」,負責課程的規劃與審查。
  4. 本學分學程規劃課程學分數為二十學分,分為必修核心課程十學分,選修課程十學分。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5. 本校大學部學生自第二學年起,研究生自第一學年起,得申請修讀本學分學程課程。
  6. 申請修讀本學分學程者,應通過本學分學程委員會之審核;未通過審核者得選修本學分學程之課程。
  7. 本學分學程之申請,每學年舉辦一次。
  8. 本學分學程修讀以隨班修習為原則,不另收費。修習人數達20人以上時,得申請另行開班,並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9. 未申請修讀本學分學程而於畢業前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檢附成績單以書面向本學分學程申請資格認定。(學生修習學分學程科目之選修學分中,至少有1/2比例之選修學分數不得為學生主系之課程。)
  10. 本校學生已修讀本學分學程而仍就讀本校碩、博士班者,得繼續修讀本學分學程。其已修讀之學分併入計算。
  11. 學生修讀本學分學程各課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餘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12. 通過審核之學生修滿本學分學程規定之課程與學分,且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書。
  13. 本規則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