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哲學系自我評鑑辦法
99.09.15 99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
99.11.03 99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2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02.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26 101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系務會議修訂
102.07.09 101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4.09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04.29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輔仁大學哲學系為改善辦學績效,提昇教育品質,依據「輔仁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輔仁大學哲學系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定自我評鑑包含本系各學制、各班制之評鑑。 | 
| 第三條 | 本系由全體專任教師、行政人員、學生代表(各班制推舉一名)組成哲學系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系主任為召集人。本會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任務為執行評鑑及評鑑後之改善工作。 | 
| 第四條 |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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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系自我評鑑週期,每五年辦理一次。其期程與範圍包含執行年度前三學年度之執行成果及不含執行年度在內之未來三學年度之改善計畫。 | 
| 第六條 | 本系自我評鑑以反映本系之教學品質為目的。其評鑑內容包含教育目標、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研究、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圖儀設備、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及行政管理等項目。 | 
| 第七條 | 本系自我評鑑之實施包含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 | 
| 第八條 | 本系自我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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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系自我評鑑報告及後續處理須依層級報請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核查。 | 
| 第十條 | 本系自我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系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交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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