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88.11.10 8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9.15 9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特訂定「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 
| 第二條 | 本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組員,哲學學會會長、各年級班代表共同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召集人。 | 
| 第三條 | 本會議以每學期開會三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 第四條 | 本會議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教師、學生出席方得開議。 | 
| 第五條 | 本會議之職責如下: | 
| 第六條 | 本規程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 第七條 | 本規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文學院院長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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