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1.19 初訂
88.11.10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0.06.06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10.31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9.24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5.10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研究生獎助學金修訂通過
95.06.0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9.10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修訂通過
97.09.24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 本系為獎勵成績優異、自願擔任教學助理之研究生,特訂定本辦法暨施行細則。
  2. 本系為審查研究生獎助學金之核發、支領標準及其他相關事宜之研訂,應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之。
  3. 審查小組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
  4. 獎助學金金額、名額、申請條件如下:
    1. 獎學金:
      新生入學成績優異或已在學之學生,前一學期成績優異、品德良好並符合本系自定之其他條件者頒發獎學金。
      獎學金名額及每名所獲金額,由審查小組依當學期獎學金數額及本校相關規定決定之。
    2. 助學金:
      自願協助教學相關工作者,得申請助學金。
      助學金以博士班研究生每小時貳佰元、碩士班研究生每小時壹佰伍拾元計,每月至多工作五十小時。
      獲得獎學金者,得同時請領助學金。
      凡領取助學金之研究生工作之總時數嚴加考核,不得短少。
      助學金名額及每名所獲金額,由審查小組依當學期助學金數額及本校相關規定決定之。
    3. 領取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內外擔任專任職務。
    4. 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計畫,其所領補助費未超過助學金金額者,得申請助學金。
  5. 獎助學金之申請與審核:
    1.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乙次,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憑申請表及附件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除請假經核可外,未全程參與本系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不得提出申請。
    2. 獎學金之申請,經本系審查小組初審通過後,將結果送文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由院長核定後,彙送本校發給,每學期發給一次。
    3. 助學金之申請,經本系審查小組初審通過後,將結果送文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由院長核定後,彙送本校按月發給。
    4. 獎助學金審查標準如下:
    1. 申請程序:申請人須至所辦公室領填申請表。另可提出以下資料供審查小組委員評選:
      1. 歷年成績單。
      2. 前學期各項參與學術活動紀錄(除學術活動紀錄表由所辦公室提供外,研究生須自行提供論文發表、學術性刊物登載等文件式紀錄如:研討會議程、刊物目錄等影本證明)。
    2. 審查評分標準:
      項目審核標準給分
      論文發表 發表於有審稿制度之學術性刊物 每篇6分
      發表於學術研討會 每篇3分
      發表於無審稿制度之學術性刊物 每篇3分
      服務表現 擔任哲學討論課程組長2.擔任研討會主要負責人 每次6分
      擔任研討會幹部 每次3分
      擔任班代 每次2分
      支援本系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每次1分
      上列服務項目以本所提供之學術研討會紀錄登記表,以系主任、教師或系辦公室簽認為依據,加分不訂上限
      特殊優良事項 若有特殊優待事項,可由系辦公室或教師提出推薦,經審查小組討論後核定 由審查小組核定分數
      以上分數以實分計算
      學業成績 新生以入學成績計算,其餘以前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占50%
  6.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發給,碩士班以繳交全額學雜費之年級為原則。博士班以一、二、三年級為原則。
  7. 助學金之工作性質,以教學相關工作為限。
  8. 領取助學金者,應努力於分配之工作,並依核定方式接受勤惰之考核,有工作不力或其他不當之情事者,得經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通過後,由系主任檢附會議記錄,經院長報請總務處停止發給助學金;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亦同。受停止發給助學金處分者,次學期起不得再申請助學金。
  9. 申請獎助學金之研究生未完成該學期之註冊手續者,不得提出申請。
  10. 本辦法暨施行細則悉依「輔仁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檔案下載:

哲學系碩博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及施行細則
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表
學術活動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