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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哲學系學生修讀學、碩士學位五年一貫辦法

輔仁大學哲學系學生修讀學、碩士學位五年一貫辦法

111.02.23_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哲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1.03.01_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優秀同學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大四以上()學生得修習本系碩士班選修課程,其學分不列入本系畢業最低學分數(128)內。

第三條 欲完成五年一貫學位之學士生,應於大四(上、下學期)開學兩週內,填具課程加簽單一份,向系上提出修讀碩士班課程申請。

第四條 修讀生經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錄取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者,於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課程達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得依輔仁大學學生抵免科目規則,於錄取第一年第一學期開學第一週內,持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辦理碩士班畢業學分抵免。

第五條 修讀生符合本系學士班、碩士班學位修讀相關規定者,最快可於五年內完成學士班與碩士班修業。

第六條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學生獎助金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學生獎助金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11.4一O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11.11依層級報請院長核訂後實施

第一條:本系為擬定、修訂本系學生各類獎助學金辦法、審議得獎學生名單,組織「輔仁大學哲學系學生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三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四條:本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會議推舉五位委員(不含召集人)成立審議小組;由小組委員審議各獎助學金。

第五條:各獎助學金審議得獎名單,於下次審查委員會中報告。

第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依層級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哲學系「儒家哲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哲學系「儒家哲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6.4.12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一、依輔仁大學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系「儒家哲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

二、本中心之成立,旨在落實本系之宗旨,強化儒家哲學在傳統至當代之研究的多向性、當代性與國際學術交流之目標。

三、本中心得設召集人一名,核心成員數名;召集人由本中心核心成員推舉,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核心成員由本系中國哲學專長之專任、專案教師組成。

四、召集人得召開核心成員會議,研擬本中心工作項目。凡行政業務由系辦公室支援。

五、本中心秉持學術交流之精神,推展與儒學領域相關之學術工作,包括:專家學者演講、專家專題學術研討會、計劃研究、專家學者短期講學等。

七、本中心工作項目之推動所需款項,除結合系上學術活動費外,並向校外相關單位申請經費及募款,核銷悉依學校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辦理,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輔仁大學哲學系「哲學與神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哲學系「哲學與神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3.12.31_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6.07_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輔仁大學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系「哲學與神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二、本研究中心之成立,秉持著輔仁大學的大公傳統及梵二以來的開放態度,與不同的傳統與文化接觸並進行友好的對話,並以哲學系具備的基督宗教哲學精神,促進中西方哲學和宗教的學術對話、比較與研究。

三、本系尤重哲學與宗教的關係,本研究中心以推進哲學與神學此一方面的研究來促進此目標。特設置以個人型主持之研究室,以推展此一領域的相關工作,包括:專家學者演講、專題研討會、計劃研究、書籍編輯出版等。

四、此個人型之研究中心的經費來源一律由主持人對外募資,專款專用。

五、主持人之個人研究室即為當然的空間,無須另設地點。

六、工作項目由主持人設定,所募得的款項可自由地用於相關的安排和計劃,包括:工讀金、研究助理費、出版編輯費、叢書翻譯費、出席學術研討會報名費及交通、學術團體組織之年費、專題研究等。

七、經費使用之核銷,依本校相關辦法和規定行之。

八、此設置辦法報請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哲學系讀書會補助暫行辦法

哲學系讀書會補暫行辦法
哲學系學生自主準備哲學研究所升學考試補助暫行辦法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101.08.21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討論通過

101.09.19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2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19_101學年度第三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3.14_輔仁大學101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5.2.24_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3.22_輔仁大學文學院104學年度第四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105.5.12_輔仁大學104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6.2.22_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5.4_輔仁大學105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均依本辦法辦理,採三級三審之程序。本系專任教師條件符合本校升等辦法第二條規定、兼任教師符合第三條規定,即可提交升等申請。
申請人應先檢具升等本校升等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應備表件及資料於系初審收件截止日前送人事室登錄並確認其升等年資後,再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提出審查申請。
經本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交輔仁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送輔仁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

第三條:升等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應予迴避。

第四條:系教評會審查時,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經表決通過同意其辦理升等後,送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第五條: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具備之要件,應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以學術專門著作升等副教授者:
1.代表作: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至少一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兩位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或學術專書至少一本。
2.參考作:至少兩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審查機制之論文);以學術專書一本為代表作者,參考作可列為一篇。

以學術專門著作升等教授者:
1.代表作: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至少二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兩位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或學術專書至少一本。
2.參考作:至少三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審查機制之論文);以學術專書一本為代表作者,參考作可列為二篇。

第六條:教學評鑑

一、各級教師應兼重言教及身教,充分準備所授課程,並展現教學熱忱。

二、升等教師應提供五年內課程資料表、課程大綱與進度、教材、學生教學評量資料等,以供評鑑。

第七條:服務(含輔導)評鑑

一、各級教師對系所院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並具有服務熱忱。

二、升等教師應提供五年內參與系所院校事務及校外學術服務活動之具體事實,以供評鑑。

第八條: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應報請校方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人對於系評會之決定不服者,得依「輔仁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再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新進教師遴選辦法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新進教師遴選辦法

101.9.11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教評會討論通過
101.11.7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101.12.26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教會議修訂通過
102.01.02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10_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10.26_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11.04學術副校長依權責核定通過

 

 第一條

 本系依據「輔仁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遴選辦法。

 第二條

 遴選條件依本校徵求人才公告為原則。

 第三條

 本遴選辦法由系教評會執行,遴選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審查項目
      a.審查是否取得的學位為哲學領域的博士學位。
      b.系教評會得視本系需求進行篩選。
      c.審查提交之課綱,由相關專業委員提供意見。
      d.新聘教師持有教育部資格證書者,專門著作不須外審。無教育部資格證書者,確定送外審名單,每位應徵者論文送五位審查者。

 第二階段:五位中四位外審通過者(80分以上),方進入第三階段試教。

 第三階段:試教,每位二十分鐘,及接受十分鐘面談。

 第四條

 外審名單由系教評會推薦六名,並排先後秩序。外審名單迴避推薦者,及應徵者之碩、博士指導老師。

 第五條

 第一與第三階段均以不具名投票,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第二階段尊重審查者專業意見。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輔仁大學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教評會、系務會議通過後,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哲學系外籍生學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哲學系外籍生學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95.11.08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哲學系為有效輔導外籍生修讀本系,提昇學習品質,設置「輔仁大學哲學系外籍生學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七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因應實際需要經本會決議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會職責為規劃及輔導外籍生修讀本系課程等學業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均需提報系務會議,俟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哲學系修業規則

輔仁大學哲學系修業規則

輔仁大學哲學系修業規則 (107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