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 發布時間 2013/03/20 法規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101.08.21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討論通過
101.09.19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2_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19_101學年度第三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3.14_輔仁大學101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5.2.24_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3.22_輔仁大學文學院104學年度第四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105.5.12_輔仁大學104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6.2.22_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5.4_輔仁大學105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均依本辦法辦理,採三級三審之程序。本系專任教師條件符合本校升等辦法第二條規定、兼任教師符合第三條規定,即可提交升等申請。
申請人應先檢具升等本校升等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應備表件及資料於系初審收件截止日前送人事室登錄並確認其升等年資後,再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提出審查申請。
經本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交輔仁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送輔仁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
第三條:升等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應予迴避。
第四條:系教評會審查時,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經表決通過同意其辦理升等後,送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第五條: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具備之要件,應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以學術專門著作升等副教授者:
1.代表作: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至少一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兩位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或學術專書至少一本。
2.參考作:至少兩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審查機制之論文);以學術專書一本為代表作者,參考作可列為一篇。
以學術專門著作升等教授者:
1.代表作: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至少二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兩位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或學術專書至少一本。
2.參考作:至少三篇(收入索引系統AHCI, SSCI, TSSCI, THCI Core, 或具審查機制之論文);以學術專書一本為代表作者,參考作可列為二篇。
第六條:教學評鑑
一、各級教師應兼重言教及身教,充分準備所授課程,並展現教學熱忱。
二、升等教師應提供五年內課程資料表、課程大綱與進度、教材、學生教學評量資料等,以供評鑑。
第七條:服務(含輔導)評鑑
一、各級教師對系所院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並具有服務熱忱。
二、升等教師應提供五年內參與系所院校事務及校外學術服務活動之具體事實,以供評鑑。
第八條: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應報請校方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人對於系評會之決定不服者,得依「輔仁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再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