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哲學系自我評鑑辦法

輔仁大學哲學系自我評鑑辦法


  99.09.15  99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
  99.11.03
  99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2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02.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26
 101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系務會議修訂
102.07.09
 101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4.09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04.29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哲學系為改善辦學績效,提昇教育品質,依據「輔仁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輔仁大學哲學系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自我評鑑包含本系各學制、各班制之評鑑。

 第三條

本系由全體專任教師、行政人員、學生代表(各班制推舉一名)組成哲學系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系主任為召集人。本會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任務為執行評鑑及評鑑後之改善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內部自我評鑑,完成內部自我評鑑報告書,送交院級評鑑執行委員會。
二、配合本校研究發展處校務發展暨評鑑中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辦理外部自我評鑑。
三、本會於通過自我評鑑後,針對外部自我評鑑結果審查意見書之改善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未來三年之改善計畫,送交院級評鑑執行委員會審議。
四、本會於通過自我評鑑後,按改善計畫逐年進行改善,並於每學年結束前提交年度改善報告書,送交院級評鑑執行委員會審議。
五、本會於自我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時,於收受審議結果通知後,針對應行改善事項,於三個月內提出以一年為期之自我改善計畫,並於執行期滿繳交改善報告書,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第五條

本系自我評鑑週期,每五年辦理一次。其期程與範圍包含執行年度前三學年度之執行成果及不含執行年度在內之未來三學年度之改善計畫。

 第六條

本系自我評鑑以反映本系之教學品質為目的。其評鑑內容包含教育目標、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研究、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圖儀設備、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及行政管理等項目。
具體評鑑項目,由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於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中訂定之。

 第七條

本系自我評鑑之實施包含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
評鑑實施程序依「輔仁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系自我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會辦理內部自我評鑑,應符合專業審查精神,方式由本會訂定之,完成內部自我評鑑報告。
二、本校評鑑中心辦理外部自我評鑑,邀集外部自我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由評鑑委員撰寫外部自我評鑑結果審查意見書。

 第九條

本系自我評鑑報告及後續處理須依層級報請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核查。
審議結果有效期間自當次評鑑週期統一公布審議結果之日起算滿五年為止。
審議結果公布後,其後續處理程序:如提出自我改善計畫、提報改善情形及接受追蹤管考等,依「輔仁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系自我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系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交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