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哲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發布時間 2012/08/20 法規
輔仁大學哲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83.03.02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0.13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93.11.03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1.08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3.0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4.1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0.0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9.15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輔仁大學哲學系為有效規劃課程,提昇教學品質,設置「輔仁大學哲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由全體專任教師、學生代表三名(學士班代表二名,研究生代表一名)組成之;另敦聘校外專家一名、畢業生代表一名、產業界人士一名列席;系主任為召集人。 |
第三條 |
本會得設若干教學小組,小組召集人由該組教師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
第四條 |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第五條 |
本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因應實際需要經本會決議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六條 |
本會職責為課程目標之訂定、課程之規劃及更動、教學改善與教材研發等相關事宜。 |
第七條 |
本會之決議均需提報系務會議,俟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
第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