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7.9.23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4.25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3.6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4.17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2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3.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3.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9.15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8.21 一O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3.4  一O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2.23_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4.27_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5.06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織「輔仁大學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專任副教授()以上至少五位()教師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本系教授級委員如有不足,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文學院院長核定補足。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四條

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委員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比例,應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外,本會之其他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如有應予迴避之案件,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均應予迴避。

 第五條

本會之職責乃就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獎勵、休假、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提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其中,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議案之審議,應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