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發布時間 2012/08/20 法規
輔仁大學文學院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7.9.23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4.25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3.6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4.17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2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3.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3.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9.15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8.21 一O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3.4 一O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2.23_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4.27_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5.06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第一條 |
依據本校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織「輔仁大學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至少五位(含)教師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本系教授級委員如有不足,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文學院院長核定補足。 |
第三條 |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第四條 |
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委員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比例,應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外,本會之其他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如有應予迴避之案件,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均應予迴避。 |
第五條 |
本會之職責乃就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獎勵、休假、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提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其中,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議案之審議,應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程序辦理。 |
第六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