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88.11.10 8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9.15 9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特訂定「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組員,哲學學會會長、各年級班代表共同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召集人。

 第三條

 本會議以每學期開會三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四條

 本會議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教師、學生出席方得開議。

 第五條

 本會議之職責如下:
 系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有關教學評鑑之討論與研議。
 課程規劃、教學研討之擬定。
 各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討論與實施。
 輔導學生社團會務之推動。
 會議提案及校院提議事項。

 第六條

 本規程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規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文學院院長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