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 發布時間 2012/08/20 法規
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88.11.10 8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9.15 9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特訂定「輔仁大學哲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
第二條 |
本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組員,哲學學會會長、各年級班代表共同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召集人。 |
第三條 |
本會議以每學期開會三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第四條 |
本會議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教師、學生出席方得開議。 |
第五條 |
本會議之職責如下: |
第六條 |
本規程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七條 |
本規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文學院院長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